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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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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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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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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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鼓勵老農或無意耕作農民長期出租農地,並輔導農業企業經營,減少農地休耕閒置,促使農業轉型升級,提高整體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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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類別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
第六點 | 本貸款用途為支應大專業農承租農地所需之租金及經營資金。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九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十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期限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七點 |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
第十八點 | ( 刪除 ) |
第十九點 | 借款人違反下列各款之ㄧ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
第二十點 |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人數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二十點之一 | 本貸款資金除租金貸款類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二十一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進行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貸款用途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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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規定980409
- 第五點附表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對象應符合身分別、條件及產業規模一覽表修正對照表980409
- 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規模類別表991020
-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大佃農身分條件1020222
- 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規模類別表1020222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971230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80409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825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611 DOC檔案圖示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0228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122 DOC檔案圖示
-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小大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小大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