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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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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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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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B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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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從事農、林、漁、牧業農民生產經營,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農民農業經營競爭力,提高農業所得,改善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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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如下: |
第五點 |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六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第十七點 | ( 刪除 ) |
第十八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九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第二十點 |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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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點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51214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80506
- 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二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225
- 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11004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申請書-第五點1020426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022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
-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00729修正)
-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修正)